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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/09/15 | 全国首例博客案一审宣判
类别(见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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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(3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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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3:05
在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,原告沈阳在网上看到一个网名为 "秦尘" 的人发表了大量针对自己的文章,沈阳被指为 "博客痴呆症" 、 "兽医" "狂犬病" 沈阳查到秦尘真名叫张明。沈阳认为张明在博客上的言论已经构成对自己的名誉侵权,因此将张明告上法庭。法院认为,即使在自己的博客专栏里发表言论也要保持合理限度,要求张明在博客上连续30天向原告沈阳道歉。由于博客语言暴力引发了数起事件,该案的判决给 "失控" 的一些博客一记重拳。
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孙邦清认为,现行法律对博客没有进行规定。但是,他认为博客属于个人公开发表的言论,类似于媒体。写作者是博客的责任人。因此,公开的博客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。只能公开自己的隐私,不能泄露他人的隐私,同时发表言论要有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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